半岛体育app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激励轨道交通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2018〕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轨道交通企业提供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与轨道交通票款补贴政策相结合,鼓励轨道交通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一)轨道交通成本规制和票款补贴的范围为所有建成并载客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包括地铁、轻轨、APM等。采用PPP模式的运营线路根据PPP协议执行,不属于本办法实施范围。
(二)轨道交通票款补贴的对象为乘坐漳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乘客。支出责任方财政局根据实际客运量,对通过成本规制核定的运营成本与资源性收益、乘客实际支付优惠票价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贴,将补贴款直接拨付至轨道交通企业。各条线路计算票款补贴的时点为取得第一笔票款收入之日。
票款补贴资金由各地按各自境内站点比例承担,其中芗城区、龙文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承担。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应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补贴资金渠道,并纳入财政预算。
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各条运营线路单独核算,包括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耗费、日常维修费、委外服务费、其他运营生产费用、折旧及摊销、保险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设备大修、委托运营服务费等规制成本控制项目。
轨道交通运营职工人数主要根据定岗定编确定,分为一线生产人员和管理技术人员。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支出按国家及漳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
电力能耗包括牵引能耗和动力照明能耗,其中动力照明能耗不包含商业用电等非运营能耗。
维修费是指轨道交通企业为保证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对车辆、设备、工务和电力发生的维修保养及大中修的费用。按线路里程的参考标准、对应线路里程分别进行核定。
其他直接运营费指轨道交通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
1.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无国家规定的,参照行业平均水平计算确定。
轨道交通企业财产险参保险种包括财产一切险(含机损险)、公众责任险等,由于保险费率需根据上年出险情况核定,因此每年保险费以合同中标价据实核定。其中,财产一切险(含机损险)保险范围为:所有经营、管理维护、活动、调试、运输所涉及的区域及其周边20米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漳州轨道交通线路范围内的运营区域,调试区域,地铁车辆存放、检修等场所,以及运输区域,以及归属于或与经营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地点)。
管理费用指轨道交通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企业各部门所发生的物业费(含水电、保洁和安保,不含已在委外服务费列支的项目)、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劳保费、宣传费、企业文化建设费、咨询费、法律事务费、标准化建设费等。
财务费用指轨道交通企业建设期项目融资及运营期借款所发生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运营期借款规模应事前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支出责任方财政局按需求的一定比例核定。
若轨道交通企业将项目运营委托其他公司运营管理,且轨道交通企业需向其他运营公司支付服务费,委托运营服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服务费列入规制成本。
1.取数原则。实际成本指标值超过成本规制标准值以标准值计入,实际成本指标值低于成本规制标准值以实际成本指标值计入。
2.非常规支出规制原则。轨道交通企业设备架修和大修费用,通过专项立项,并报相关部门审批。项目预算和决算须经财审中心审核,财政局审核后据实单项拨补,设备大修不得重复计算。
运营成本票价=(年运营成本-与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年客运周转量=××元/人公里
1.与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包括由运营公司收取的资源性收益、场站租赁收入、广告净收益、相关的劳务净收益、计入运营成本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收益。
开始运营前3年,在本市还没有同类轨道交通运营的情况下,暂按本省其他地市上一年同口径计算的平均(指多地市平均值)运营成本票价上浮10%计算,待规制年度次年第三方机构审计与核定后再确定。3年后按本项目前3年平均实际运营成本票价确定。
对轨道交通企业的政府指令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轨道交通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与集团高管人员年度薪酬考核挂钩。若实际成本指标值与成本规制标准值间出现偏差时,按照差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轨道交通企业奖励金或罚金,轨道交通企业可将奖励金用于弥补后续年度超额亏损或其他合法合规用途。(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局、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企业在规制年度9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运营成本、客流情况、客票收入、差额补贴额度等,提交同级轨道交通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支出责任方财政局。支出责任方财政局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来年轨道交通票款补贴预算列入本级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报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后,向轨道交通企业下达。
(一)规制年度每季度末,支出责任方财政局按照票款补贴预算资金总额的25%,向轨道交通企业预拨。
(二)轨道交通企业应在规制年度次年初向对应的支出责任方财政局申请票款补贴结算,并按照成本规制要求及时提交企业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和人员、车辆台帐以及其他和成本规制有关的必要资料。
(三)支出责任方财政局于规制年度次年4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成本、资源性收益和客票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于5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资源性收益、客票收入和票款补贴核定报告。
(四)规制年度次年6月底前,支出责任方财政局根据实发票款补贴核定结果,扣除规制年度已预拨补贴资金后与轨道交通企业进行年度清算。
建立健全各项结算、考核等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满足结算和考评等工作需要。因轨道交通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而导致无法考评的,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