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体育app住建部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于本月正式实施!

  新闻资讯     |      2023-08-10 12:09

  半岛体育app原标题:住建部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于本月正式实施!

半岛体育app住建部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于本月正式实施!(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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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住建部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也于2018年5月17日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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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有何区别?那么由小编来给大家解析一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过去随文规定了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现在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另行规定,并可由省级主管部门按实补充。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过去没强调“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在明确规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十八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过去未强调“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现在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现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要求,现在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日前,规划建设局组织本地施工、监理企业安全负责人前往嘉兴参加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宣贯培训。《规定》的宣贯执行,将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全过程,有力推进我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