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球突破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8月12日,以电子邮件、电线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编号:临 2016-022。
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阳光”)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照明”)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为进一步健全鹰潭阳光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鹰潭阳光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有效推动鹰潭阳光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拟将城市照明持有鹰潭阳光股权的5%部分转让给鹰潭阳光总经理吴国明先生,其余5%部分转让给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比例为95%,吴国明先生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比例为5%,城市照明不再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
鹰潭阳光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32,250,782.16元,鹰潭阳光2016年中期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共计分配利润40,000,000元。以鹰潭阳光2016中期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92,250,782.16元为依据,每1元注册资本按2.0元的价格进行转让。确认股权转让价格共计10,000,000元。其中,本公司向城市照明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000元,吴国明向城市照明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000元。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2016年8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6-023)。
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阳光”)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健全安徽阳光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安徽阳光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有效推动安徽阳光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拟将公司持有安徽阳光股权的5%部分转让给安徽阳光总经理陈以平先生,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安徽阳光的股权比例为95%,陈以平先生持有安徽阳光的股权比例为5%。
以安徽阳光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09,044,706.64元为依据,每1元注册资本按1.10元的价格进行转让,确认股权转让价格为5,500,000元。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2016年8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6-024)。
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美加”)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健全浙江美加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浙江美加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有效推动浙江美加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拟将公司持有浙江美加股权的5%部分转让给浙江美加总经理李阳先生,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浙江美加的股权比例为95%,李阳先生持有浙江美加的股权比例为5%。
以浙江美加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9,031,491.72元为依据,每1元注册资本按1.0元的价格进行转让,确认股权转让价格为2,500,000元。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2016年8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6-025)。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6-021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8月12日,以电子邮件、电线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认为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6-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2]183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56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为16.5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740万元,扣除支付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1,700万元后,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划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4268)人民币90,040万元,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及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30万元后,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89,9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2年3月16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2]0412号《验资报告》。
(3)年产6000万只(套)LED照明产品产业化项目使用募集资金3,888.20万元。
(2)年产6000万只(套)LED照明产品产业化项目使用募集资金6,480.07万元。
(2)年产6000万只(套)LED照明产品产业化项目使用募集资金12,706.15万元。
(2)年产6000万只(套)LED照明产品产业化项目使用募集资金2,126.40万元。
截止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73,484.70万元,尚有19,870.69万元(包括利息收入)未投入使用,余额存储于募集资金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规定,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募集资金批准开设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北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八个专项账户。
本公司3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中微汞项目已终止),分别由本公司和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实施;2012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厦门阳光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1,920万元向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增资,公司对厦门阳光的现金增资实际为对上述募投项目的投资。本次募集资金已拨入专门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根据项目有关规定使用。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在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3,743.21万元投入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中,微汞环保节能灯产业化项目自筹资金投入1,707.18万元,LED节能照明产品项目自筹资金投入2,036.03万元。鉴于公司募集资金已经到位,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募集资金3,743.2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上述两个项目自筹资金共计3,743.21万元。关于上述置换情况,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该事项已经公司六届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1、2012年5月7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 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3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并已如期归还。
2、2012年12月20日,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 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 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并已如期归还。
3、2013年6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 个月。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 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并已如期归还。
4、2014年6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5亿元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 个月。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5 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并已如期归还。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情况。
2016年上半年,本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注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中披露募集项目投入募集资金89,920万元,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89,910万元,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中披露投入募集资金差额10万元。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披露,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6-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过去12 个月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未进行过交易。过去12个月本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
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阳光”)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照明”)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为进一步健全鹰潭阳光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鹰潭阳光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有效推动鹰潭阳光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拟将城市照明持有鹰潭阳光股权的5%部分转让给鹰潭阳光总经理吴国明先生,其余5%部分转让给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比例为95%,吴国明先生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比例为5%,城市照明不再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
鹰潭阳光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32,250,782.16元,鹰潭阳光2016年中期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共计分配利润40,000,000元.以鹰潭阳光2016中期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92,250,782.16元为依据确认股权转让价格共计10,000,000元。其中,本公司向城市照明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000元,吴国明向城市照明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000元。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由于自然人吴国明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系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此次吴国明先生参与鹰潭阳光股权转让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
吴国明,男,1970年出生,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中专学历,1998年至今,任本公司董事;2002年7月至2014年3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鹰潭阳光总经理。
吴国明先生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经营范围:照明电器产品、仪器设备开发、制造、销售、安装、照明系统的设计安装;LED照明电器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LED照明系统的设计安装;(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及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本公司对本次交易聘请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鹰潭阳光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报表进行了专项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3921]号),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审计后的净资产为依据,每1元注册资本按2.0元的价格进行转让。
本次转让的自然人为鹰潭阳光的现有管理人员,有利于充分调动鹰潭阳光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体系,有效推动鹰潭阳光可持续发展。同时,本次转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并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公司在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就该交易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公司独立董事在审核相关资料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O票的表决结果,同意公司将城市照明持有鹰潭阳光股权的5%部分转让给鹰潭阳光总经理吴国明先生,其余5%部分转让给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比例为95%,吴国明先生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比例为5%,城市照明不再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其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的自然人为下属子公司的现有管理人员,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充分调动子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体系,有效推动子公司可持续发展;
3.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公司经营的多元化发展及保护小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6-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过去12 个月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未进行过交易。过去12个月本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
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阳光”)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健全安徽阳光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安徽阳光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有效推动安徽阳光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拟将公司持有安徽阳光股权的5%部分转让给安徽阳光总经理陈以平先生,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安徽阳光的股权比例为95%,陈以平先生持有安徽阳光的股权比例为5%。
以安徽阳光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09,044,706.64元为依据,确认股权转让价格为5,500,000元。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由于自然人陈以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系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此次陈以平先生参与安徽阳光股权转让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
陈以平,男,1975年出生,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大专学历,1996年8月至2001年1月先后担任公司技术中心技术员、电子技术部副经理;2001年9月至2010年4月历任浙江阳光照明有限公司技术经理、副总经理;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担任公司电子技术总监;2014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安徽阳光总经理。
陈以平先生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本公司对本次交易聘请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安徽阳光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报表进行了专项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3922]号),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审计后的净资产为依据,每1元注册资本按1.10元的格进行转让。
本次转让的自然人为安徽阳光的现有管理人员,有利于充分调动安徽阳光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体系,有效推动安徽阳光可持续发展。同时,本次转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并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冰球突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公司在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就该交易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公司独立董事在审核相关资料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O票的表决结果,同意将公司持有安徽阳光股权的5%部分转让给安徽阳光总经理陈以平先生。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安徽阳光的股权比例为95%,陈以平先生持有安徽阳光的股权比例为5%。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的自然人为下属子公司的现有管理人员,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充分调动子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体系,有效推动子公司可持续发展;
3.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公司经营的多元化发展及保护小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6-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过去12 个月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未进行过交易。过去12个月本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
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美加”)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健全浙江美加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浙江美加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有效推动浙江美加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拟将公司持有浙江美加股权的5%部分转让给浙江美加总经理李阳先生,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浙江美加的股权比例为95%,李阳先生持有浙江美加的股权比例为5%。
以浙江美加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9,031,491.72元为依据,确认股权转让价格为2,500,000元。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由于自然人李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系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此次李阳先生参与浙江美加股权转让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
李阳,男,1967年出生,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硕士学历,2008年7月至2014年3月,任公司产品研究所负责人;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兼任公司技术总监;2014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浙江美加总经理。
李阳先生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经营范围:照明电器(除灯管)及其仪器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电工、电器及其原辅材料、照明电器原辅材料、元器件、仪器设备、LED照明产品的销售;LED照明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本公司对本次交易聘请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美加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报表进行了专项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3925]号),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审计后的净资产为依据,每1元注册资本按1.0元的价格进行转让。
本次转让的自然人为浙江美加的现有管理人员,有利于充分调动浙江美加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体系,有效推动浙江美加可持续发展。同时,本次转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并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公司在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就该交易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公司独立董事在审核相关资料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O票的表决结果,同意将公司持有浙江美加股权的5%部分转让给浙江美加总经理李阳先生。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浙江美加的股权比例为95%,李阳先生持有浙江美加的股权比例为5%。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的自然人为下属子公司的现有管理人员,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充分调动子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体系,有效推动子公司可持续发展;
3.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公司经营的多元化发展及保护小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6-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已于2016年8月23日披露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详情请参阅2016年8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战略、投资等方面情况,公司决定通过现场交流方式举行2016年半年度现场业绩说明会。
参加人员:公司总经理官勇先生、财务总监周亚梅女士和董事会秘书赵芳华先生。
为了更好地安排本次活动,请拟参加我公司2016年半年度现场业绩说明会的投资者在2016年8月25日16:00前通过本公告后附的电话、传真或邮件的方式进行预约,同时将所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公司将于说明会召开后,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